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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
- 发布日期:2023年07月28日 点击次数:18 所属分类:协会章程
第四十九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,应当终止:
(一) 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;
(二) 决议解散的;
(三) 因分立、合并需要解散的:
(四) 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。
第五十条本会终止,应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,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 15 日内,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。
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,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、行业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,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。
本会的剩余财产,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,用于公益性或非营利性目的,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会性质、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,并向社会公告。
第五十二条 本会清算期间,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:自清算结束之日起 15 日内,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和清算报告书,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,完成注销登记后即为终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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